- 送心意
李霞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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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同学,纳税担保人不属于纳税主体的。
2022-12-26 15:56:38
你好,不一样的,扣缴义务人属于代扣代缴的,纳税主体属于真正承担税款的
2019-10-17 13:48:35
你好!这个不包括的了
2024-04-23 16:07:44
同学你好,会 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一个是会计上的,一个是税法上的。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同样,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比如说,企业会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可以把一个部门的帐分开核算,那这个部门可以是会计主体,但是税法上是按公司来纳税,不是按部门,应该以公司为纳税主体,而部门不可以成为纳税主体
2021-09-05 19:42:58
你好 ;税收保全措施和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都是税款征收措施中的内容,二者是平行并列的关系。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与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同。
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
通过税收保全的情形我们就可以分辨出,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在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后。
2022-03-10 18: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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