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在11月份开了3个异地项目的发票给业主,其中一个项目是正常申报预缴税款; 有一个项目是在11月30日申报预缴税款了,因跨区域事项报告书搞错了,在这个月也即12月份重新办理了外管证并重新预缴所属期为11月份的税款了。前面在11月30日预缴这个项目的税款也申请了退税,且退款已回到公司了。 还有一个项目是在12月份申报预缴税款并交税了的,但所属期我选择是11月份的,因为是在11月份开的发票 最后,我刚才在填写申报11月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在表四第3行的第2列和第4列填写这三个项目预缴增值税合计数。提交时不通过,提示我报表28栏分次预缴税款的金额不对!我应该怎么去填写这个金额?

实操学堂
于2022-12-15 09:12 发布 819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28蓝的这个金额填写的是附表四里面的实际抵扣金额。
2022-12-15 09:17:18
您好
预缴增值税填附表四跟主表28栏
2022-07-15 06:06:17
同学你好,一般是按2%预缴;
2022-02-23 11:09:45
你好 不会啊,外经证核销没有
2020-04-22 11:28:08
用第一个科目就对了。
2023-06-02 0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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