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传真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函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函后未予答复。 问题: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甲公司在2018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2018年3月20日复函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18年3月10日传真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明理的手机
于2022-11-15 19:03 发布 1614次浏览
- 送心意
王小龙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2022-11-15 19:19
同学您好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4、甲应该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邀约,甲公司如无法履约其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您好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4、甲应该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邀约,甲公司如无法履约其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022-11-15 19:19:22
同学你好
这个选择AB
2024-02-29 09:40:21
你好,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均能自由替换合同资产,那么实际上,合同只规定了满足客户需求的一类资产,而不是被唯一识别出的一项或几项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规定的资产并未和资产供应方的同类其他资产明确区分开来,并未被识别出来
B.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1)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2)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这两个说法都涉及实质性替换权的概念,其中A说法解释了实质性替换权的概念,B说法列出了资产供应方拥有实质性替换权的两个条件。
2024-02-28 22:37:57
你好,看单价,单价小的别做固定资产,直接做费用就可以的,第二个是单价。
2023-08-31 09:41:14
120天到期的行权价格为3350点的看涨期权的价格最可能是126
2022-01-05 23:16:30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