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9]283号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

毀若亦 ♡
于2017-06-29 16:12 发布 1783次浏览
- 送心意
999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17-06-29 16:1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9]283号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如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上述非日常经营所得,是否也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这个是核定的应纳税额啊
2022-03-25 22:28:07
同学您好,是的没错,这 是要的
2023-04-14 13:37:30
你是要进去填写表吗
2019-04-19 14:19:54
同学,你好,在电子税务局可以查到,也可以打12366查询
2022-03-25 22:21:15
老师:小规模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经营所得是税务局核定征收的,可以在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查看有关税率和应纳税额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他们会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此外,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询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及汇率。
2023-03-15 16:41:09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999 解答
2017-06-29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