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问一下老师、我在一家公司既不发工资也不交 问
那么你拿发票给他们老板报销,老板打款给你 答
老师,D是正确的吗,不应该是分期计税(每月分摊) 问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存在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扣除该部分后就其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快递公司的控税难吗 问
不难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有足够的成本发票就可以了,普票就可以 因为他的增值税可以简易计税,不需要考虑进项税额 答
请问老师,每月交税的的凭证,除了银行的回单,还需要 问
银行回单或者是完税证明都可以的 写清楚了的就不用完税证明了 答
老师,公司的股东,6月份时,他将投资款已经缴完了,但后 问
直接冲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答

甲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约企业所得税税率,2021年财务资料显示示:(1)营业收入2000万元,其中转让5年以上非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收入800万元;(2)投资收益245万元,其虫:权益法核算确股权投资收益8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转让收入580万元,会计投资成本500万元,计利税成本480万元);(3)营业成本900万元,其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白的无形资产摊销额100万元,实际发生工资费12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4)税金及附加280万元,其中与技术转让相泪关的税金3万元;(5)期间费用230万元,其中发生业务务招待费50万元,实际发生工资费用822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6)营业外收入850万元;(フ)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对外公益性捐赠赠25万元;(8)季度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021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 你好 我个人做出来是如下,可以看下和答案差距 再一起探讨 会计利润=2000%2B245-900-280-230%2B850-30=1655 1涉及其中转让5年以上非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收入800万元;其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白的无形资产摊销额100万元,其中与技术转让相泪关的税金3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800-100-3=697 其中500万内免,500万以上减半调整=500%2B(697-500)*0.5=598.5 万 2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免税,调整50万 3权益法核算确股权投资收益80万元调减 4转让收入580万元,会计投资成本500万元,计利税成本480万元);,税法580-480=100,会计=580-500=80,差距20调增 5实际发生工资费12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实际发生工资费用822万元,实际发生 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 工资总额=120%2B822=942,职工教育经费=20%2B5=25 职工教育经费标准942*0.08=75.36,可以全额扣 6业务务招待费50万元,收入千分之五=2000*5/1000=10万 实际发生额60%,50*0.6=30万选择10万 调整40万 7对外公益性捐赠赠25万元;会计利润12%=1655*0.12=198.6 可以全额扣 调整纳税所得额=1655-598.5-50-80%2B20%2B40=986.5 应该补交=986.5*0.15-50=97.975
甲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约企业所得税税率,2021年财务资料显示示:(1)营业收入2000万元,其中转让5年以上非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收入800万元;(2)投资收益245万元,其虫:权益法核算确股权投资收益8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转让收入580万元,会计投资成本500万元,计利税成本480万元);(3)营业成本900万元,其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白的无形资产摊销额100万元,实际发生工资费12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4)税金及附加280万元,其中与技术转让相泪关的税金3万元;(5)期间费用230万元,其中发生业务务招待费50万元,实际发生工资费用822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6)营业外收入850万元;(フ)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对外公益性捐赠赠25万元;(8)季度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021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 应纳税所得额2000-300+245-80-50+20-100×75%-120×8%-277-230+40-822-5+850-30 补缴纳,应纳税所得额×25%-500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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