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7-06-20 23:46
谢谢老师o(^o^)o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该企业销售的饲料产品属于上述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如不属于上述范围,需要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饲料类加工包括: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如果该企业生产的饲料属于以上范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税务处理上注意到税务局办理免税申请。
2017-06-20 22:49:07

你好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贷;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减免
2020-01-04 17:00:26

您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按照优惠后的金额计提
2019-07-03 10:59:21

税收优惠政策退税的账务处理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来细分:
1.首先要确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科目,并将其费用科目记入应付款科目;
2.当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科目下发生借方,税务机关返还时发生贷方;
3.当企业拿到税务机关退税时,可以选择将税收优惠政策的应付款科目减少,或者缴纳实际应缴的税收科目增加。
案例:企业A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其中包含两项,即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结转,它们分别需要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汇总结转”两个费用科目记入应付款科目,并将它们分别划入已付款科目;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分别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汇总结转”两个费用科目下发生借方,税务机关返还时发生贷方;当企业拿到税务机关退税时,可以选择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汇总结转”两个科目的应付款金额减少,或者缴纳实际应缴的税收科目增加。
2023-02-24 18:24:24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019-09-12 09: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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