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0 18:11

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五、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够详细,请您按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业务进行相应处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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