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关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转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不属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现在A公司按以上通过“重组”分立出B公司,请问: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具体的材料证明A公司是通过“重组”去进行分立出B公司呢?我怕如果没有材料给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肯定会认为A公司只是纯翠的“转让”就要交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了

珍
于2022-09-23 16:52 发布 88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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