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6 21:02

我是外贸企业的,我2011年12月8号出口了一笔,在三月份时进行了备案。到六月份时进行申报时由于首次经手所以不清楚。开具出来的发票名称单位与报关单不一致所以申请了红字,但现在7月份去重新备案时那退税部门说没办法进行退税了?我想问像这种情况我要如何处理?谢谢了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16 21:12

。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 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 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另外,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第3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 参阅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规定执行,若还有疑义, 咨询5315056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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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以打开下面链接 选择适用的课程学习 https://www.acc5.com/search.php?word=出口退税
2020-07-21 1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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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12:58:09
您好,会计学堂上有进出口课程的,可以先进行系统学习。
2019-11-06 08:59:52
你好,各地规定有出入,最好问你的税务专管员的
2019-08-21 16:55:26
你好 出口退税,不一定要海外客户。海关保税区,也享受该政策!
2019-07-25 19: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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