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6 13:21
请教:我单位于2012年1月购入原料一批100公斤,含税单价10元,销售额854.70,税额145.30。价税合计1000。并于当月已付款,发票已入账及抵扣联已认证抵扣。7月份因自己企业的原因,想部分退货,退回50公斤。销货方因无过错,但想维持生意关系,答应退货,但不能按原单价来退,提出含税价6元。如果冲红票的话为:-50公斤,销售额-256.41,税额-43.59,价税合计-300。这种情况应该不叫销售折让吧?冲红票之后,该原料的单价由原来的10元涨到14元了。想请问,当初的销售单价与如今的退货单价不一致,是否可以开具冲红发票?是不是冲红发票的税额与金额不超过原来开的销售蓝字发票就可以了?具体有什么法律条文,在这里贴一下可否?如果允许,我就可以有依据去税务部门开冲红通知单了。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你是购买方是专票需要协商好之后你们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
2022-05-17 10:32:47
你好,红字发票是需要原销售方开的。您是销售方,红字发票需要您方开具的
2020-01-16 14:25:32
你好,发票已开,后面有退货,是供应商开具负数发票才是啊
2022-08-10 16:24:27
如果对方未入账,需要退回,如果对方已经记账,无法退回的,可以要求对方写个说明就可。
2022-01-25 11:05:09
需要,之前蓝字没有发票没有退回,红字发票对应需要给对方
2020-06-20 08:36:46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16 13:35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16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