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教一下问题,抵押人甲- 抵押动产物(汽车) 给抵押权人 乙,已签合同并办理登记,抵押权人 乙 又将 抵押物(汽车)出售 给 丁 并签合交付 于 丁,未办理登记,请问一下,1.这个 抵押动物(汽车) 现在的所有权是谁的?2.如果 甲 主张乙与丁的合同无效 可以嘛?3.甲可不可以要求 抵押物(汽车)归乙?

小草
于2022-09-07 16:44 发布 1146次浏览
- 送心意
松松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会已过会计
2022-09-07 16:48
所有权还是甲,可以主张与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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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还是甲,可以主张与丁合同无效
2022-09-07 16:48:54
您好,根据《物权法》,买卖合同有效,但是由于是车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抵押权是登记才发生效力,所以抵押权也有效。
2019-01-09 22:18:45
同学你好!请问是哪里不懂呢?
2022-11-20 15:39:19
同学,您好,已经抵押登记的动产如果转让,应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车辆并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还要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受让人要代抵押人偿还债务的,可以转让,但是如果善意取得,一般可以获得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已经抵押登记的动产转让的,受让人应该让所有权人提供产权证明,并查询抵押登记情况,没有要求的,通常不视为善意取得
2023-07-16 23:22:11
您好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上述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由于是抵押期间甲企业将生产设备转让给丙公司,因此是在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未“确定“之前发生的转让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正常经营活动的转让,即便丙公司知情,但其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取得了甲企业交付的生产设备,因此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时乙银行不能以抵押权对抗丙公司。
2023-09-01 16: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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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