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A,拟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重组,派生分立出企业B。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被分立企业A在12个月内股东转让股权,B企业股权不发生变化。是否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

郑丽
于2022-08-23 13:29 发布 615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对的
这个符合的
2022-08-23 13:32:24
你好,一般的直接按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就好了,至于特殊的税务处理,就得看具体是什么业务呢。
2023-12-29 13:26:57
你好,这个选的是B85%的呢
2024-05-22 21:53:29
您好,对的,那样就可以了这个
2023-08-16 22:15:52
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指的是,购买资产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经营性资产:企业收购经营性资产时,可以直接抵扣购买资产的价款,不需要单独列支,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上扣除;
(2)收购非经营性资产:企业收购非经营性资产时,购买资产的价款应该单独列支,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上扣除;
(3)收购有形固定资产:如果企业收购有形固定资产,在购买资产的同时,企业可以申请投资抵扣,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上,企业可以直接抵扣投资抵扣;
(4)收购无形资产:企业收购无形资产时,购买资产的价款应该单独列支,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上扣除;
案例:某公司收购了一家另一家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收购价款为200万元。在此情况下,某公司可以将收购价款直接抵扣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上,而不需要单独列支。
2023-02-24 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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