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李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8 18:28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修改并公布)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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