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不得转让是任意还是相对记载事项呢

小鱼儿
于2022-07-28 16:28 发布 556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22-07-28 16:28
这个是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相关问题讨论
这个是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2022-07-28 16:28:26
是的
您好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的背书行为,是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2022-07-27 09:25:30
你好,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2019-05-07 11:15:42
你好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因此是必须记载事项
2022-04-05 07:21:01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背书人签章是背书的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则背书行为无效;选项B,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选项C,“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选项D,票据上的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对该类事项不负审查责任。
2022-03-20 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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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