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为100%。 乙公司于2019 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 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等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宛童
于2022-07-24 15:14 发布 1766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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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你好,同学。
咨询费、设计费,这是属于劳务类,没有人员来中国,说明 是和境内无关的收入,不交的
1000÷1.06×6%增值税
10%是所得税率
2022-07-24 15:29:08

您好!你们这2个都有了。
2018-06-07 16:44:53

您好!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结构。在沈阳建立的分公司,无独立核算权。所有的支出和所得都入到上海总公司的账户里。所有的税收缴纳也都是在上海缴纳。现在在沈阳设立的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7日,国税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25%季报。在过去的两次季报中都是零申报。不过在年报时,税管员说国家有一个【2010】的十八条文件,需要我们在沈阳当地纳税,如果总公司不能给沈阳分公司提供限额分配表的话,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将给我们公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我不知道该如何对应。拜托您了。.
2017-06-21 09:49:10

您好!没有的,还是按3500每个月的标准来扣除的。
2017-06-21 11:54:13

你好,,可以开具的呢
2020-04-07 11: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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