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这里边的被保证人不是A?A的前手就是甲对吧,对乙也有追索权是因为吃承兑人嘛?总的来说,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这里被保证人是谁?及其前手又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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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07-21 15:11 发布 795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铃铛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2-07-21 15:21
同学,您好!
这个题问的是丙向谁行使追索权,丙是保证人,丙的前手是甲,被保证人也是甲。乙依法承兑,是承兑人,丙也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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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您好!
这个题问的是丙向谁行使追索权,丙是保证人,丙的前手是甲,被保证人也是甲。乙依法承兑,是承兑人,丙也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2022-07-21 15:21:42
同学你好,追索权——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和再追索的;
2022-04-13 09:42:12
你好!被背书人确实可以向其前手的保证人追索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相关条款,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拥有追索权。以下是关于这一法律问题的具体解释:
1. **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2. **连带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持票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人追索全部债权。
3. **选择权**:在起诉时,持票人有权决定选择哪个或哪些主体作为被告,这是持票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4. **再追索权**:如果一个被追索人清偿了债务,他或她将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包括向前手继续追索的权利。
5. **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持票人通常会在被拒付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持票人可能会将所有相关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以便于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
6. **追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某些前手未被最初列为被告,他们可以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是否允许追加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综上所述,被背书人确实有权向前手的保证人追索票据权利,而且这种追索权的行使是受到《票据法》保护的。在追索过程中,持票人具有选择追索对象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多个责任人进行追索,直至债权得到满足。
2024-04-10 12:29:01
你好,被背书人找主债务人要不到钱可以找前手也可以找保证人,不管找谁,只能要一次都不会重复要,追索也是一个道理,你找一个或者多个都行,但钱总共就只能要那么多,比如100万,你找一个或几个都是100万
2022-03-27 23:53:54
不对 是三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2022-07-15 1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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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