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2016年5月前开发楼盘,商铺已办房产证在其房地产公司名下,剩余部分住宅待销售,已进行土增清算,现在计划成立一公司,将房地产公司剩余房产转给新公司,后续可能卖出!在上述过程中,会涉及哪些税收及相关政策,请告知,如何规避可规避的税款!新成立的公司除可以出售二手房外还应可以购进销售建筑材料,建议成立什么类型的公司?
财税代理~田静
于2017-05-19 10:07 发布 13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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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7-05-20 10:37
(1)营业税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贵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对方企业是否为房地产企业,该开发商品房投资时均应计证土地增值税。
具体如何计税,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定。
(3)印花税 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动的应就合同所载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贴花。
(4)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将在建的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界定的“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可以按上述评估价格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