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软件等各种软件费用,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果缴 问
对的是的,需要缴纳按照技术合同 答
持有票据查询查出来票据 出的票据 和 等分化票据 问
同学,你好 一、持有票据查询 查的是你公司现在手里还拿着的票据,也就是你作为收款人收到但还没转让出去的票。 二、等分化票据流经查询-流转流入交易成功全部查询 查的是你的票据已经流转出去、被别人接收的历史记录,也就是你作为转让方,已经成功背书转让给别人的票。 答
老师,公司目前是小规模建筑行业*装饰服务,确定今年 问
26年是在开超的当月申请一般纳税人,25年可以选择次月 答
c错在哪里了?怎么改才是对的呢? 问
它写的是 “(F/A,9%,4) %2B (F/P,9%,5)”,但 (F/A,9%,4) 是 “前 4 期 1 元的终值之和”(即前 4 期 1 元在第 4 期末的终值),要得到第 5 期末的终值,前 4 期的终值需要再复利 1 期(×(1%2B9%));而 (F/P,9%,5) 是 “第 1 期的 1 元在第 5 期末的终值”,这和普通年金的 “每期期末存 1 元” 逻辑矛盾(第 5 期的 1 元是期末存,终值就是 1 元本身,不是 (F/P,9%,5))。 正确的改法: 把选项 C 中的 “(F/P,9%,5)” 改为 “(F/P,9%,4)”,即: (F/A, 9%, 5) = (F/A, 9%, 4)×(1%2B9%) %2B 1 (或等价于:(F/A, 9%, 5) = (F/A, 9%, 4) %2B (F/P, 9%, 4),因为前 4 期的终值之和在第 4 期末,要到第 5 期末需复利 1 期,而第 5 期的 1 元终值是 1 元,对应 (F/P,9%,0)=1) 答
老师好 25年11月份红冲了一张24年10月份的销售发 问
是的,就是那样处理就行 答

省会城市房租和货款利率所得税专项扣除各多少?
答: 省会城市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每月是1500元。 贷款利息的扣除是1000元
个人所得税房租专项扣除,省会城市,实际房租1200,专项扣除填1200还是1500?
答: 你好,按照限额扣除,不管高低,都是1500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里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算啊?
答: 五、住房租金 (一)适用条件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洲、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二者中较高者。 需要说明的是,文件要求的是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不是一定要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主要工作城市”仅用于判断有无住房、适用哪一档扣除标准,而不一定与实际租赁地一致。 2.纳税人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没有自有住房; 4.纳税人及其配偶未选择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四个条件应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这个扣除标准适用于四类城市,前三类的城市范围都比较明确,只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网上遍寻不到具体的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以三沙市为例,国务院官网可查询到国函〔2013〕20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确定,三沙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两个文件,可以间接推定,三沙市即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之一。对于自己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否可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适用1500元的月扣除标准,小伙伴们可以照此进行间接查询。 2.除第1项所列四类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以北京市为例,户籍人口可在北京市统计局官网“北京统计年鉴”中查到,且按区、按年龄、按性别进行了分类统计,非常清晰。 一般统计口径认为,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户口登记条例已在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常住人口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的人口状况。因此,笔者认为,考虑到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就是针对城市化进程中人们减税降负而设计,那么是否以“常住人口”确定扣除标准更为合理? 对于主要工作城市所在地与租赁住房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适用的扣除标准按前者确定。 (三)扣除方式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四)留存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这个你去你税局vx公众号有说明你可以去看下具体的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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