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既没有收取到那个工程款,就是对方既没有给我们工程款,然后我们也没有完工,就比如说我们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这个日期内完工。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用确认纳税义务啊,就比如说我们是不是只有完工的时候可以抄这个期限呢?

小鱼儿
于2022-06-14 18:29 发布 552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你发生了成本 要 计入工程施工科目或者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挂着的; 而不是说你没有纳税义务; 按照完工进度比例来结转收入和成本的
2022-06-14 18:30:22
这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2022-01-20 15:30:27
对的,是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2024-12-26 09:56:16
哈哈,意思是你是挂靠了劳务公司?
2022-03-21 11:46:29
你好同学,不用交,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022-10-03 13: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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