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建厂房,是一般纳税人,厂房全部出租,是要做投 问
自建厂房全部对外出租,必须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硬性要求); 进项税全额抵扣,自建完工分录: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在建工程; 后续:按月提折旧(记其他业务成本)、收租金(记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 9%); 这个是不动产资产,没有利息调整、没有摊余成本、没有实际利率摊销,和你之前的债权投资完全两回事,不用考虑摊销冲抵的事; 房产税按租金的 12% 交,这是重点。 答
残疾军人创办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税收优 问
你好,主要是可减免残保金 答
老师,请问下想要给某个员工添加为办税人员,应该怎 问
你好,同学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一下。 方法一:通过综合信息报告进行添加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菜单。 2.进入功能模块后,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开票人”可新增开票人或修改开票人信息;选择变更项目-“办税人姓名”可修改办税人信息,选择“办税人(附)”可修改对应办税人信息或新增办税人。 方法二:通过个人账户-人员权限管理进行添加 1.点击菜单栏“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进入添加办税人员信息界面。 2.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的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设置功能集及有效期截止日期。功能集是根据选择的身份类型默认展示所选身份具有的所有功能。 3.点击【确认】按钮,展示所添加办税人员的详细信息。 4.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提交,会弹出已添加办税人员字样。 5.点击【查看详情】按钮,相关信息校验成功后,该办税人员信息转为待确认状态,可在“待确认办税人员”列表中进行查看。 在办税人员确认授权前,企业可进行撤回操作,撤回后在“历史管理信息-已撤回”中可以查看撤回记录。 6.办税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登录账户中心,在“人员权限管理-待确认授权”功能菜单中进行授权确认。确认后,企业在“现有办税人员”列表中展示新增加的办税人员信息。 7.办税人员添加成功后,在自然人账户的“已授权企业”菜单中可以查看对应企业信息。 答
老师,有财务经理年终总结及未来发展规划电子版吗 问
同学,你好 你这个如果是课程,可以问课程老师要。 答疑老师没有这类电子版 答
老师我更正2024年12月的增值税,2025年的也需要从1 问
更正2024年12月及2025年1-12月增值税,先做账务调整、再逐期更正税务申报 1. 账务:2024年12月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销错误分录,重做价税分离的正确分录;2025年各月直接冲销错误分录、补记正确进项税和成本。 2. 申报:在电子税务局逐期更正增值税申报表,补填进项税额,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留抵,小规模纳税人无需更正(无进项抵扣)。 答

小型微利企业,公司法人个人向银行贷款,然后以借款的名义给公司运营,产生的银行利息银行给法人个人开具发票,借款利息公司通过公司账户给法人,老师,我们如何操作可以更合理合法呢?
答: 你好,个人再销售给你们个人,开发票给你们单位,但是需要交20%的个税,这个个税比较高。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企业,分公司是小微企业,利润1.3万,能不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答: 你好,分公司如果独立核算的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老师 怎么区分公司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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