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下,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责任承担上,怎么判定为“特定债务”和“普通债务”呢?比如说,合伙人甲非故意过失给对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这个非故意过失,是怎么鉴定为“特定债务”还是“普通债务”?

带眼镜的波斯猫.
于2022-06-04 11:39 发布 894次浏览
- 送心意
丁小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CMA,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劳务出资只能是普通合伙人?
2022-01-28 12:17:53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都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吗
是的,就是这样的。
2023-05-25 08:45:5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2022-01-25 06:06:44
你好,普通合伙中,如果在营业中产生债务,合伙人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以出资额为限。而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只需要对在经营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最常见的就是律师事务所
2022-01-21 06:29:10
那个是限制普通合伙人的条款,红色部分是限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的权利
亲,满意请给五星好评哦b( ̄▽ ̄)d
2019-09-05 16: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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