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家权老师

职称税务师

2022-06-02 09:24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简易计税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适用于简易计税法,其征收率为3%或5%,目前执行的优惠税率为1%的征收率。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殊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法。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发生税法规定的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价税方法计税,但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殊应税销售行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企业,36个月内不得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其特殊应税销售行为一般包括(非全部):




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县级及县级以下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自产的自来水;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还有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价税方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且执行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按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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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简易计税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适用于简易计税法,其征收率为3%或5%,目前执行的优惠税率为1%的征收率。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殊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法。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发生税法规定的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价税方法计税,但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殊应税销售行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企业,36个月内不得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其特殊应税销售行为一般包括(非全部): 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县级及县级以下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自产的自来水;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还有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价税方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且执行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按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
2022-06-02 09:24:26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5%征收率   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按照3%征收率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22-04-11 19:41:19
您好,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2024-03-27 18:15:05
你好;      (一)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1.基础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信息相同。 2.知识产权: 1)是否均为有效知识产权,且与知识产权汇总表中填写的知识产权数量以及提供的证书一致; 2)其中自主研发是否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专利权人中必须包含申报高企企业; 3)受赠、受让、并购的知识产权是否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变更证明;企业名称已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同时变更。 3.人力资源情况表是否和员工花名册相一致,需要注意人员姓名、岗位、学历、在职情况(在职、兼职或临聘用)等信息是否正确,科技人员是否不低于10%。 4.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是否≥15项。 5.近三年经营情况填写数据是否与近三年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汇算清缴数据一致。 6.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和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数据是否与专项报告数据一致。 7.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数据是否与专审数据一致。 8.RD/PS表产品(服务)名称、数量和上年度销售收入数据是否与专审数据一致;是否写明所属技术领域,需要对应到三级领域。 9.材料中专审需要递交原件,专审数据是否与申报书、RD/PS表、年审以及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10.年审是否与申报书中的近三年净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一致,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完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营业执照、会计师证书年检登记等是否齐全。 2、人员要求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研发费用要求 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收入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2022-04-06 17:05:26
你好; 具体是什么业务的内容;才好判断的  
2023-08-01 11: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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