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星河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CMA

2022-05-26 14:58

同学,

实际是一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而将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契税法》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可见,从原理上讲,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房屋买卖的交房时间没有什么关系,而是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时间紧密联系,即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买卖)合同的当天(日)即发生契税的纳税义务,那么很明显,适用税率也自然就是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买卖)合同的当天(日)所施行的税率。

追问

2022-05-26 15:07

也就是说只能依据合同签订时的契税适用税率核算,后续实缴契税时的税率下调或有优惠均享受不到,对吗?

星河老师 解答

2022-05-26 15:14

同学
对的 这个是实体法不追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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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领取房产证并缴纳契税后导致资产原值增加,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相应调整。 首先,重新计算剩余年限内的每月折旧额,新的每月折旧额 = (调整后的原值 - 调整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 预计净残值)÷ 剩余使用年限。 如果按照原年限计算的累计折旧额与实际新增后按剩余年限折旧的累计折旧额存在差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差额较小,可以在当期一次性调整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差额较大,应当追溯调整以前期间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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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18: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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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3: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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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6: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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