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司与某建筑单位作为联合体,承包一市政工程(EP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我司为联合体牵头方,建筑单位为联合体成员。现我司和建筑单位组成联合体模式与业主签订EPC合同。同时,我司与建筑单位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根据招标协议,业主已确定将工程款项全部拨付至牵头方,即我司,再由我司拨付至建筑。付款前,建筑单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问:这样操作开票,税务上是否可以?谢谢。

欣欣子
于2022-05-19 15:00 发布 964次浏览
- 送心意
鲁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
请问是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
2024-07-19 21:57:08
借工程物资1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25.5万
贷银行存款
2022-04-20 17:51:18
您好,同学,请稍等下
2023-09-03 12:21:04
你好,同学,建筑单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税务就认可
2022-05-19 15:03:17
你好; 1. 这个可以的; 但是会涉及开票哈
2022-09-28 11:55:58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