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建房,已甲方名义拿地开发,开发后的房产先卖了一部分,甲方公司完税后按比例分回,1、分到乙方公司的利润,乙方是冲回投资款,还是记投资收益2、剩余房产按比例分回且办理产权登记,还能套用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六条,分配已结算计税成本的开发产品吗?3、如果能套用,分配计税成本的开发产品成本大于投资款(乙方),(投资款按照剩余投资款还是初始投资款,前期已分回部分资金),甲方可以按照差额调减所得税吗,乙方投资额和分回房产之间的差额还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吗(可否像分钱一样视同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冷酷的小松鼠
于2022-05-05 20:51 发布 6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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