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2018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3月2日,向B公司赊销某商品100件,每件标价200元,商业折扣为10%(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B公司。代垫B公司运杂费20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2) B公司于3月11日付款,给予对方的现金折扣,实际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 (3)5月4日,向C公司赊销某商品1000件,每件标价300元,商业折扣为25%(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C公司。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3) C公司于5月23日付款,给予对方的现金折扣,实际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

阳光的西牛
于2022-04-25 10:05 发布 10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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