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境内公司,2020-2021年与某香港公司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司为该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运营提供托管服务,合同结算金额125万元,我司按照收款时间分批确认收入:其中1、25万元,作为无票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2、10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申请国家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出口退税成功,未实际就该收入缴纳增值税。 2022年,因托管运营期间业绩未达到要求,双方现一致协商同意退回托管服务费125万元(广西向香港公司退回托管费) 请问:已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的100万元收入,是否可以直接冲红已开具的普通发票、账面冲减收入、税务系统申报减少收入即可?该部分收入是否需要重新做报关的退服务费操作(出口退税系统)
高大的花卷
于2022-04-15 11:59 发布 503次浏览
- 送心意
何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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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冲红已开具的普通发票、账面冲减收入、税务系统申报减少收入
2022-04-15 12:08:14

你好 不是的,都需要缴纳。是看合计
2020-01-06 14:16:29

你属于其他免税政策优惠。
2020-03-01 13:34:47

1、在基础数据采集里录入出口、进货信息;
2、生成预审盘去专管员那里预审(有的地方可以网上预审)
3、根据反馈回来的疑点调整录入
4、确认正式申报,打印进货、出口明细表和汇总表
5、生成正式申报盘,把单据装订;
6、去退税局申报
以上步骤一定要在出口后90天内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2021-07-23 21:09:10

你好,应该是零税率的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查到的是这一个。
2023-07-18 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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