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1.09万元(其中运费价款1万元,增值税税额0.09万元),已办妥托收手续。 (1)甲公司(销售方)会计分录:(2)乙公司(购买方)作为材料使用,收到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分录:

无聊的鞋垫
于2022-04-15 08:26 发布 6250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2-04-15 08:33
你好
(1)甲公司(销售方)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33.9万+1.09万,贷:主营业务收入30万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万,银行存款 1.09万
(2)乙公司(购买方)作为材料使用
借:原材料 30万+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万+0.09万, 贷:应付账款33.9万+1.09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