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处取得的普票,产品名称是 问
小规模开的小麦普票(3%或1%),你不能按9%计算抵扣;只有小规模开“3%专票”或“自产农产品免税普票/收购发票”才能按9%抵扣。 一、能不能抵扣(直接回答) - ❌ 小规模纳税人开的“小麦普通发票”(3%/1%):不能抵扣进项。 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产品计算抵扣的合法凭证,哪怕品名是小麦也不行。 - ✅ 可以按9%抵扣的只有三类(小麦属于初级农产品): 1. 自产农产品免税普票:农业生产者(含合作社)开的免税普票,按买价×9%抵扣。 2. 农产品收购发票:你直接向农户收购,自开收购普票,按买价×9%抵扣。 3. 小规模开3%专票:小规模给你开3%增值税专票,按票面不含税金额×9%抵扣(不是按3%税额)。 - 注意:小规模开1%专票 → 只能按票面1%税额抵扣,不能按9%。 二、对你最有利的处理方式(排序) 1)优先:让小规模开 3%专票(最划算) 答
航空客运票进项抵扣额都是票价除以1.09再乘以0.0 问
您好,是的,这个要自已换算的 答
老师,我们有一个差旅费记录到借:管理费用,贷:库存 问
借研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 红字 答
汇算清缴时发现25年第三季度的增值税比所得税少 问
你好,不可以!先改季报再汇算清缴 答
老师好 有个问题 我想问“约定分期履行”这一项, 问
验收不合格的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不算到期债务,不适用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规则,对方不能以此起诉。 验收合格的各笔款项,各自到期后即可单独起诉,不用等最后一笔尾款到期;只有尾款,要等终验收 1 年期满后,对方才能起诉。 答


看不懂题目,老师解答一下吧
答: 『正确答案』 (1)B公司的异议不成立。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2)A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A公司作为债务人B公司股东,持股15%,可以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B公司为借款而以设备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的要求。 (5)出资人D公司不能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董事刘某不能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根据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B公司不能要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解答一下这个题目吧,不会做
答: 【答案】 (1)外购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1+10%)×(1+20%)×10%+10×9%=66.90(万元) (2)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关税=(260+10+5)×20%=275×20%=55(万元) (3)每标准条价格=(275+55+150×400÷10000)÷(1-36%)÷(250×400)=0.00525(万元)=52.5(元)<70(元/标准条) 组成计税价格=(275+55+150×400÷10000)÷(1-36%)=525(万元) 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525×36%+150×400÷10000=195(万元) (4)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增值税=525×13%=68.25(万元) (5)直接销售和视同销售卷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0)×1.35×13%+720×13%=148.01(万元) (6)购进包装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7)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5-1)×13%+1×9%=1.91(万元) (8)企业4月份国内销售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148.01-(66.90+68.25+1.3-1.91)=13.47(万元) (9)A卷烟单价=13500÷250=54(元),适用税率36% 企业4月份国内销售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1.35×36%+(300+10)×0.015=155.31(万元)。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柯老师这个题目帮我解答下,其他老师别来
答: 参考答案:(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当予追回。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职工对清单记载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对A公司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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