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7-04-11 16:21

年报里没有这个界面呀?老师

红叶 追问

2017-04-11 16:22

年报里还有其他地方可以填吗?

袁老师 解答

2017-04-11 16:18

是的,这个是在年报里面填写的

袁老师 解答

2017-04-11 16:21

那就根据你们填报系统里面填吧                       各地不一样

袁老师 解答

2017-04-11 16:27

是的,一般就在年度报表里面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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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个是在年报里面填写的
2017-04-11 16:18:41
老师,我想问一下新注册的公司需要20天内公示呢?需要填哪个呢?年度报告填写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年度报告模块下载简易注销公告填报须知。
2018-07-18 09:12:42
你好同学是的都是这样的
2019-10-16 15:49:51
最好是填列相关的信息处理。
2018-10-22 10:20:20
企业填写报告企业信息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信息表填报内容的第一项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本)中《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的做法,企业填报该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填“正常报告”、“更正报告”或者“补充报告”。其中:正常报告是指报告期内,企业第一次年度报告为“正常报告”;更正报告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对已报告内容进行更正的为“更正报告”;补充报告是指报告期后,由于企业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报告有误而更改报告为“补充报告”。 2、企业信息表中的108注册资本、111所属行业、115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203员工数量和400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本)中《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的102注册资本(万元)、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104从业人数和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写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因此企业在填写这五小项时应该注意该两类表格之间的一致性(电子申报系统中可否自动关联起来啊)。 3、“100基本信息”中的小项“105经营范围”应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范围,“111所属行业”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企业的行业代码及行业名称,这两项能为同期资料之本地文档(一)企业概况中的“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以及(四)可比性分析中的“3.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提供指引;而小项“120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121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名称、122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123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为是否需要填报国别报告表的G114010、表G114011、表G114020、表G114021、表G114030、表G114031提供指引。 4、“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之“201部门名称、202部门履行的职责业务范围及履行职责业务流程、203员工数量及204上一级部门名称”等应与同期资料之本地文档(一)企业概况中之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及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保持一致性。 5、“203员工数量”应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全年从业员工数量。从业员工数量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员工数量计算公式如下:从业员工数量=(年初值+年末值)÷2;注意如是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6、42号公告第二条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因此,该表中的“30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7项小类信息能为以上通过人员控制进行关联关系的判断提供指引。 7、42号公告第二条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因此“400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的8项小类信息能为以上通过股份比例判断关联关系提供指引; 8、关注以下两个表间的勾稽关系:“124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表G100000“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126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栏=表G100000“30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栏
2022-04-09 18: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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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题
  • 请问老师,财税2026年13号公告的原文有吗?在哪里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发布时间 : 2026-02-03 10: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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