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9年6月发生下列原材料收发业务(下列采购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原材料”、“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付账款”需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2)8日,向乙公司采购B材料5,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示价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元,款项尚未支付,所购B材料尚未到达企业。根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3)11日,向丙公司采购C材料2,00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价款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3,000元,丙公司代垫运费4,000元,增值税税额360元,款项已签发转账支票支付,所购C材料尚未达到企业。根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4)13日,向乙公司采购的B材料5,000千克到达企业验收入库。根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7)30日,向丁公司采购的D材料500吨达到企业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等结算单据,按合同价80,000元

勤奋的百褶裙
于2022-04-07 22:14 发布 14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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