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图片里面是齐红老师课件里的内容,针对已做了进度结算,但是发包方没有付款的部分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下面是我们作为总承包方和甲方签的合同的付款条款,我想请教一下老师,按我们这个合同条款,那我们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按哪个呢?
飞南燕海
于2022-03-30 08:50 发布 521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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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协议里面明确约定了是按照月来作为结算,那么你这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按照每一个月结算的部分来确定你的纳税义务发生。
2022-03-30 13:05:32
你这里协议里面明确约定了按月度进行确认结算,那你就是每个月按照结算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2022-03-30 13:08:00
你好稍等给你发过去
2023-05-11 16:38:21
如果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那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按照实际收到货款的当天来确定。因为收到货款意味着销售方已经完成了销售交易并获得了销售收入,从而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024-03-11 10:13:07
选项D,企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予纳税的
2023-01-31 23: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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