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甲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转让其位于乙市的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是在2016年9月外购取得,购置原价2 200万元,转让价 3 000万元(含增值税)。 该纳税人应向甲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3 000÷(1+9%)×9%=247.71(万元) 该纳税人就该项目应补缴增值税209.6(247.71-38.1)万元。 问:题目中已明确说购置原价是2200,在甲市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时,没减2200/1.09*0.09的进项是什么原因呢

坦率的柚子
于2022-03-27 09:12 发布 22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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