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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水流年
于2022-03-22 23:21 发布 1814次浏览
杨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2-03-23 00:04
同学你好,,适用一般税务处理时,被吸收合并的子公司的亏损不可以在吸收合并公司弥补。复核特殊税务处理的才可以哦。
杨扬老师 解答
2022-03-23 00:12
好了说正题,上述那个培训课程所讲的通过并购大额亏损企业实现抵减母公司利润的税收筹划方法确实是可行的。但是此种方法奏效的前提就是你的并购必须符合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及以上)。(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及以上)(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并且,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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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扬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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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扬老师 解答
2022-03-23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