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总部在厦门的A集团公司,2021年在长沙设立一个销售子公司,该子公司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2021年底,厦门母公司年盈利400万元,长沙销售子公司亏损70万元,而,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使用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1.该集团公司2021年应缴所得税金额。 2.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并写出筹划结果?
甜蜜的咖啡
于2022-03-21 09:25 发布 552次浏览
- 送心意
媛媛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2-03-21 09:45
学员你好,请稍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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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请稍等哦
2022-03-21 09:45:07

你好,你这个是一个实际公司,还是题呢
2020-06-10 15:28:17

亲爱的学员早上好,我看看题目
2023-02-28 08:37:53

你好,是的,是这样的
2021-01-14 16:33:33

适用税率是税务局核定的
2019-08-24 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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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媛 解答
2022-03-21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