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务派遣合同是与甲公司(在深圳注册)签订的,用工单位是一家建筑集团公司(在深圳注册)。用工单位在天津有业务,甲公司就把我派遣到了用工单位的天津地区进行用工。甲公司以在天津注册的管理咨询经营范围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许可证和资质)名义给我交社会养老保险。用工单位在天津给我发工资和代扣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是否合规。
笨笨的羊
于2022-03-05 11:44 发布 950次浏览
- 送心意
小宝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