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让我重新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流程,怎么制度,有 问
1. 资金管理制度(模板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目的:规范资金收付,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现金、支付宝 / **商户账户、出口收汇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账户开立 / 注销:需财务负责人 %2B 总经理双审批,严禁私设账户 网银管理:制单、复核权限分离,U 盾分开保管 第三章 收付款管理 收款流程 电商平台回款:财务每日核对平台账单,确认到账后入账; 出口收汇:外汇到账后,及时办理结汇,关联对应报关单 付款流程 预付款:需附采购合同 %2B 付款申请单,审批流程:申请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货款支付:需附入库单 %2B 发票 %2B 对账确认单,禁止无依据付款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备用金限额:按岗位设定(如出纳 5000 元、采购 10000 元) 报销周期:每月结清,严禁长期挂账 2. 费用报销制度(模板框架) 第一章 报销标准 差旅费:按职级设定交通(高铁 / 飞机)、住宿标准,附行程单报销 业务招待费:单次超 5000 元需提前申请,报销附招待事由 %2B 人员名单 电商推广费:需附平台推广后台数据截图,与发票金额一致 第二章 报销流程 流程:申请人填单→贴票→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票据合规性→出纳付款 时限:费用发生后 15 日内报销,超期需书面说明 第三章 票据要求 发票需为增值税专用 / 普通发票,抬头、税号准确; 电子发票需打印留存,且查重验真 3. 会计核算制度(重点适配电商 %2B 出口 %2B 高新) 第一章 核算口径 收入确认:电商以客户确认收货为准;出口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 研发费用核算:按高新口径归集,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分项目核算 出口退税核算:单独核算外销收入、进项税额转出,对应报关单号记账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 新增科目:主营业务收入 - 外销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研发费用 - XX 项目 成本结转:电商按订单结转成本,出口按报关单对应批次结转 第三章 结账流程 月度结账时间:次月 5 日前完成; 结账前核对:银行对账、库存盘点、往来对账(重点核对外贸客户) 4. 税务管理制度(含出口退税 %2B 高新) 第一章 发票管理 进项发票:出口业务进项需单独归集,认证后区分内销 / 外销抵扣 销项发票:外销发票按报关单开具,备注贸易方式、报关单号 第二章 出口退税流程 退税资料准备:报关单、进项发票、外销合同、收汇凭证; 申报流程:每月 15 日前在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申报,财务留存备案资料 第三章 高新税收管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税法要求归集,留存立项文件、费用凭证; 所得税申报:按 15% 税率申报,每年完成高新年报 制度落地步骤 调研业务:梳理电商回款、出口收汇、研发费用等特殊业务流程,确保制度适配; 起草制度:按上述模板填充公司具体数据(如报销标准、审批权限); 征求意见:组织业务、采购、外贸部门讨论,避免制度与实际脱节; 审批发布:经总经理审批后,正式发布并组织全员培训; 定期修订:每半年根据业务变化(如新增外贸渠道)调整制度。 答
报关单是crf 成交模式,报关单上有货值,运费和杂费 问
FOB 价 = 报关单 CFR 货值 - 报关单列明的国际运费 - 报关单列明的国外段杂费 假设报关单 CFR 货值 10 万美元,运费 800 美元,国外段杂费 200 美元,汇率 6.9: FOB 价(美元)=100000-800-200=99000 美元 FOB 价(人民币)=99000×6.9=683100 元 答
老师,公司想要开9个点的建筑专票,需要哪些资料或手 问
你好,一般纳税人有合同就可以,有的额需要异地预缴 答
公司申报某残疾人的工资,但是该残疾人向税务局申 问
您好,直接说工作失误,不小心录错了,然后更正报表 答
中级职称跟着听课,把随堂练及学堂考试go中级的题 问
那个把握是很大的了哈 答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建筑安装服务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 你好 企业问他的养老 工伤 失业 免交,小规模现在税率是1%
建筑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啊
答: 你好,以下是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编,供其参考。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根据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 2、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建筑装饰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 建筑装饰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减免企业所得税;二是降低增值税税率;三是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四是提供财政补贴;五是减免消费税税收等。另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各地还会提供贴息、免租金等政策。以上政策旨在帮助建筑装饰行业企业节省税收,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宋生老师 解答
2017-03-16 16:04
宋生老师 解答
2017-03-16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