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2-02-16 15:05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
2、如果扣缴单位前期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存在“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当月申报并缴纳”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将扣缴申报期限调整为支付所得的月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
3、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申报,当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扣缴单位申报期限有差异,就会产生数据归集交叉,对纳税人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响。
相关问题讨论
语音回放已生成,点击播放获取回复内容!
2026-03-30 08:43:25
你好 ; 你是次月发放的话 那么你 2月报的是1月发的工资个税 (也就是 你12月工资 )
2022-02-10 14:29:42
离职两三个月了,人事没有及时办停社保,不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吗
2026-03-06 14:49:57
你好,工资薪金试用累计预扣法,2月的个税=(1-2月累计工资收入✘试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月预扣金额,不能单独一个月计算。
2022-04-06 22:03:45
你好,这个月(4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月份是3月份,就是3月份应付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2022-04-05 09:28:41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郭老师 解答
2022-02-16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