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财税2017年58号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这个政策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因为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无需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对于上家的土地流转行为免征增值税成为切切实实的优惠政策,属于终端免税。 请问必须是:接收方是农业生产者并且用于农业生产,流转方才可以免税吗?如果接收方是一个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又将土地流转给农民,请问,转让方将土地转包给农业公司,转包方也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娟
于2022-02-10 17:14 发布 1381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普通发票30万以内可以免征增值税
2020-12-28 11:11:46

你好,农药能免征增值税
2018-11-28 15:32:06

这个的话是看一下这个土地的一个使用,如果说土地的使用,它本身是用于农业方面的,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享受免税,而不是区分你的接受方或者是被接受方,她的那个公司性质。
2022-02-10 17:20:18

你好,国家为了扶持农药生产企业的发展,对于农药的生产是给予的一定的税收优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两部门发出的通知,今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外,两部门还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将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农药经销商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增值税=收入*13%,城建税=增值税*7%
2019-09-02 16:02:09

借原材料/xx费用 贷进项税额转出
2020-02-26 16: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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