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知该公司未放弃减税优惠),2019年6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的2008年购入的机器设备一台,取得收入9200元;销售已经使用的2007年购入的小轿车1辆,取得收入64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35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为()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问下老师,这个题中小轿车的计算我算的是减按0.5%,为什么答案是按着3%减按2%计算的。麻烦给解答一下,谢谢。答案(9200+64000)÷(1+3%)×2%+35000÷(1+13%)×13%=1421.36+4026.55=5447.91

王瑶
于2022-01-26 15:54 发布 1438次浏览
- 送心意
赵雷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 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按照3%征收率 减按2%征收
2022-01-26 15:57:25
你好,因为是 未放弃减税优惠,所以是需要考虑的
销售购于2008年10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59000元,增值税=59000/1.03*2%
2023-03-20 21:11:04
这个没说开普票呀
这个不是免税的
2022-07-22 15:58:25
您好,这个没有其他了吧这个
2023-05-12 20:19:25
同学你好
计算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额。——70000/(1加3%)*3%加60000/(1加3%)*2%
2022-04-11 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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