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 这样情况,丙银行在票据无效情况下进行承兑,要承担责任吗?
重要的外套
于2022-01-24 14:24 发布 953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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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票据法》为了促使持票人尽快行使票据权利,避免义务人陷入长期的债务法律关系中,规定了较一般民事债权更短、更特殊的时效期间。《票据法》第17条规定: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权利人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过期,但票据权利不一定消灭。这主要就是票据时效将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时间从票据记载的到期日向后延长了某一段法定的时间。
2020-03-26 15:36:06

你好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了就可以提示托收 银行就会付款给你的 你问下银行那边 是什么情况
2018-11-07 13:29:54

你好,你的理解是对的。
2019-08-06 11:45:27

你好,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银行
2021-01-19 09:34:13

你好,这个直接咨询银行就可以了
2019-07-29 08: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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