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 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 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请问:这个政策现在还适用嘛?

喵喵
于2022-01-14 13:47 发布 4943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2-01-14 13:50
同学你好
这个超期了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这个超期了
2022-01-14 13:50:53
您好,可以按年查询的,在事项办理,纳税证明开具中。
2020-04-08 12:06:44
您好,您需要哪些支持?
2022-02-10 11:47:0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11-05
为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普通发票管理有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夹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深圳市税务局”字样,新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1。
三、新普通发票分为四类,分别为“深圳通用机打发票”“深圳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2。
四、“深圳通用机打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络发票平台开具。
五、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缴销。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pdf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普通发票式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5日这个是深圳的通知,需要看你那边是哪里,你可以问下你那边12366
2019-05-06 11:32:22
https://www.sohu.com/a/285650748_177387
该链接能做为判断的有利依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20-03-22 13: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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