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借期内支付利息但设约定具体利息为多少,也未约定期利1/2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握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抑担保,1月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合同1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顾序也未进行约定2020年3月15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公司,双方签署了租赁合同,租赁期为1年 借款到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般保证责任,

友好的季节
于2021-12-25 10:41 发布 7073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计算及分录如下
2022-04-07 13:51:09
你好可以的
约定了利息的需要支付
2023-08-29 08:05:34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
2022-12-26 10:10:56
你好,按面积分别计算,汇总缴纳,空置期从价计算
2022-04-16 13:56:59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
2022-12-26 10:21:28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