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将一辆林肯牌小轿车停放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院内,持有停车证。3月17日在车身上发现有划痕,3月23日马某(10岁)在划车时被当场抓住,马某承认划车的事实,同时指出其他划痕是由其同学付某(9岁)所为。由于马某和付某都是未成年人,杨某要求马某和付某的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强健的山水
于2021-12-22 16:41 发布 685次浏览
- 送心意
羽飞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1-12-22 17:55
同学你好。由小孩的父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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