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11月已缴纳增值税的前提下,因为符合加计抵减的政策,所以重新申报了增值税及附加税,抵减后11月零税额且未抵扣部分结转下月,所以申请退税但是税款是12月到账的,请问11月的的会计分录是不是可以按正常缴纳的税额写会计分录,借:应税-未税。贷:银行存款。 借:应税-城建 贷:银行存款。12月收到退税税款,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12月抵减剩余部分 实际缴纳的分录 借:应税-未税,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这样记分录对么
茉 ~ 司
于2021-12-21 09:57 发布 835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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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样是正确的
2021-12-21 10:05:09

你好,可以的,可以这么做的。
2021-11-30 14:40:20

您好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 银行存款
2019-09-01 15:15:10

你好,当场缴附加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这笔分录不对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
2019-01-10 11:32:57

同学你好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这样
2020-12-04 11: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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