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授权李某以张某的名义将张某的一辆汽车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万5千元。李某的好友王某欲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遂对王某说:“大家都是好朋友,张说最低要8万5千元,但我想8万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李某遂以张某的名义以8万元将汽车卖给王某。 请思考: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案该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能干的冥王星
于2021-12-15 10:17 发布 3494次浏览
- 送心意
宋艳萍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2021-12-15 10:26
你好,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道题李某是超出代理权限作出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向张某进行追认。如果张某同意了那就是有效合同。如果张某没有同意,王某也知道张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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