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1-12-08 08:57

政策就是小微的所得税优惠和小规模的增值税优惠

其他的咩有
账务处理是差额纳税还是什么

追问

2021-12-08 09:07

一般纳税人

朴老师 解答

2021-12-08 09:20

同学你好
如果是小微

可以享受小微的所得税优惠
计提时
借:劳务成本--直接人工
借:劳务成本--间接费用--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统筹-养老
贷:统筹-医疗/-统筹-失业/统筹-生育/统筹-工伤/统筹-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2、缴纳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交印花税等(完税证、银行回单等)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金额并收款
1、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结算款-客户(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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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就是小微的所得税优惠和小规模的增值税优惠 其他的咩有 账务处理是差额纳税还是什么
2021-12-08 08:57:42
劳务公司财税处理专题 https://www.acc5.com/course/course_13858.html
2022-10-12 15:46:52
生活服务是加计抵减15%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020-05-27 13:28:22
你好,开具开劳务派遣 劳务费。
2019-08-07 11:40:57
如果交增值税 季度30万或者月10万免地方教育和教育附加 一般纳税人也有这个
2020-03-17 09: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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