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自然人丙与某公司的分公司丁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丙与甲约定,在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丁未与甲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同时,乙还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后来,甲同意将乙的债务延长3个月,但此事并未告知丙、丁。债权到期后,甲放弃了对乙的房屋的担保物权,而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丁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2)丙应当按哪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3)丁应当按哪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哪些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乙的债务延长3个月后吧,丙、丁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5)甲放弃房屋的担保物权后,丙、丁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秀丽的大门
于2021-12-02 19:40 发布 2324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1-12-02 20:52
1,分公司没有保人资格,但是如果有总公司授权是有保证人资格的
2,丙按一般保证处理,约定了保证范围
3,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有合同债务承担责任,没有约定保证范围
4,没有通知保证人,不承担后面的保证,保证人如果同意才可以,没有通知,对于延期不承担
5,丙只是对扣除房屋的部分债务承担,丁全额承担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本题选C 赵某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024-02-13 23:05:25
C(1)主合同有效,债务人应当履行主合同,100%的责任,不谈与谁分担,选项A错误;(2)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要么不承担赔偿责任,要么探讨“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而非“对主债权额”)如何承担责任,选项BD错误。
2024-06-01 15:25:15
你好!不可以的,各自按各自收入开发票
2024-05-29 18:51:30
公司可以与自然人签工程合同
2020-01-22 12:20:51
同学,你好,这个题应该选择ABC,
2024-02-08 16:51:27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