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一下,公司持有400万的股权,未实缴,原价转让 问
你好,按照4,000,000转让的话所得税按照4,000,000×25% 不能随意撤销 答
老师,去年已出库商品少结转成本,管家婆软件,怎么调 问
现在补结转销售成本即可 答
因为微信支付异常无法收款,所以微信支付转到关联 问
直接写代收货款是可以的,也可以写更精准的备注,具体分两种情况: 日常转款备注 推荐备注:代收 B 公司货款 简洁版备注:代收货款 两种备注都能清晰体现资金性质,避免被认定为无关联交易。 合规配套要求 A、B 公司需签订代收代付协议,明确代收事由、金额、划转时限,作为账务处理的凭证; 转款金额需与对应业务的货款金额一致,做到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匹配(B 公司需向客户开具发票,A 公司不涉及开票)。 答
请问老师,公司有几笔应收款项,收不回来,发票暂时也 问
您好,这个做坏账处理就可以 答
老师 我有个问题 个别报表上长投由成本法核算转 问
你的理解完全正确,不矛盾,这是准则对 “同控下成本法转权益法” 的特殊规定: 同控背景下,无论持股比例如何(100%→40%),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必须延续同控的 “账面计量规则”,即按 “23.1.1 取得原 100% 股权时,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40%” 计算。 “权益法按付出对价公允” 是外购无同控关系股权的规则,和 “同控下股权变动” 是两个独立场景,互不冲突。 同控下的长投,始终以 “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为基础,不适用外购权益法的公允规则。 答

2013至2019年连续7年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什么样的处理?
答: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给予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解释下什么是纳税义务人、负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分别操作执行的是谁?
答: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 负税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 在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造成的。我国出现价格与价值背离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家为了调节生产、调节消费,有计划地使一商品的价格与价值背离,把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例如,对烟、酒、化妆品等采取的高价高税政策即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由波动,当某些商品供不应求时,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把税款每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人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法、资源、税法等税法中都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如消费税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人,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老师,请问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消费税,应不应该向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答: 您好,学员,不应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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