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3】201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甲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 30 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各的实际价值仅为20 万元。2020 年9月,公司不能清偿欠张三的100万元债务,张三要求甲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但甲认为自己出资不是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问:(1)甲出资不足,乙、丙、丁是否承担责任? (2)张三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甲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阳光的皮带
于2021-10-24 12:31 发布 3697次浏览
- 送心意
家权老师
职称: 税务师
相关问题讨论
1.甲出资不足,乙、丙、丁是承担连带责任。2.张三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甲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不正确。
2021-10-24 12:40:01
对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出资额为限偿还债务
2020-05-30 14:35:36
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出资额为限偿还债务如果公司没有钱偿还是自认倒霉
2020-05-30 14:37:25
认缴的100万。。。。。。。。
2016-07-11 12:02:02
您好,嗯嗯可以这么理解的
2019-12-28 1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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